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委、辦、廳、局:
為切實保護好青海湖漁業資源,維護好青海湖複合生態共生體系,打造好青海湖這張金名片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》和《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》有關規定,決定實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魚。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實施範圍
青海湖湖區及倒淌河、黑馬河、布哈河、泉吉河、沙柳河、哈爾蓋河、甘子河、吉爾孟河等入湖河流。
二、封湖期限
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魚期限為十年,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。
三、實施要求
1.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捕撈青海湖裸鯉(俗稱湟魚)或者以任何方式收購、拉運、儲存、販賣湟魚。禁止湟魚及其製品上市銷售。禁止賓館、飯店等餐飲單位及個人加工銷售湟魚食品。違反上述規定的,農業農村、公安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;情節嚴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2.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青海湖及入湖河流建造攔河閘壩、引水渠道、水庫等水利工程。禁止向青海湖湖體直接排放任何污染物;禁止向青海湖流域匯入水體排放污染物、有毒有害物質及其固體廢物,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3.因資源調查、科研等特殊原因確需捕撈湟魚的,須經省農業農村廳審批。
4.海北、海南、海西州政府及所屬共和、海晏、剛察、天峻縣政府嚴格實行分段包乾管理。各級農業農村、公安、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監管職能,認真履行好保護湟魚資源的職責。
5.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協調封湖育魚工作,依法開展監督檢查,嚴厲查處非法捕撈行為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大對加工、銷售湟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。公安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反封湖育魚的違法行為。
6.各級政府加強宣傳教育,提高幹部羣眾保護湟魚資源意識,確保轄區人員不捕撈、販賣、加工和銷售湟魚。農業農村、公安、市場監管、交通運輸、旅遊等部門要各盡其責,密切配合,強化管理,凝聚起保護青海湖漁業資源的合力。
7.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。
青海省人民政府
2020年12月26日